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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时间:2014-04-29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新增职能,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件8人,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5件、向法院发出建议书2件、向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发出建议函1件,均被采纳。近日,市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一、制定实施办法,规范工作开展。市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汕头市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监所、侦监、公诉三部门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方法、步骤和保障机制等,为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指引和规范。召开了由监所、侦监、公诉、案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交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分工。
    二、畅通受理渠道,延伸工作触角。一是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宣传。通过设立宣传栏、发送宣传册等形式,在全市各监管场所宣传监所检察部门的新增职能。组织专人编写了《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载明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法律要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动向监所检察部门申请。二是与羁押场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与市看守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市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规定对怀孕、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的在押人员,所方应及时报送驻所检察室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去年市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共依据市看守所报送的材料,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对2名患有严重疾病和1名发现怀孕的在押人员变更了强制措施。三是与侦监部门建立案件通报机制。对逮捕后可能存在后续和解情况的交通肇事、轻伤等案件,侦监部门在批准逮捕后,及时将案件通报给监所检察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如今年4月,市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根据侦监部门通报,依法对被批捕的涉嫌利用个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6万多元的陈某娟进行跟踪教育,并在其家属代为偿还全部银行本息和滞纳金后,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四是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排查核实工作。驻所检察室利用与看守所的信息联网,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案件,数额不大、积极退赔退赃的盗窃案件,社会危险性低且具备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主动开展排查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今年3月,驻市看守所检察室通过信息排查,发现在押人员纪某钦交通肇事后,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一直还羁押在所,遂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
    三、健全审查机制,提升工作质量。严格审查程序,要求对每一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均做到“四听取”:听取办案部门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听取批准逮捕的侦监部门意见;听取看守所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表现情况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才可发出检察建议书(函),做到审查报告每案报,检察建议严把关,着力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性。
    四、加强跟踪监督,优化工作效果。一是建立出所谈话制度。对经建议后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员,在出所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纪律,敦促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宽处理。二是建立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督制度。加强与执行机关联系,明确修改后刑诉法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程序及解除等问题,监督执行机关依法规范落实监管措施,严防脱管漏管。三是建立回访考察帮教制度。根据不同情况跟踪了解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疾病治疗、就学安置、案件进展等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帮助支持。如今年3月,市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对一名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初三在校学生张某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在其取保候审出所后,又专门走访其所在学校,向校领导通报了解情况,解释说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最终使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利回归学校继续学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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