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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检察机关还做了这些工作……
时间:2022-03-21

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我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

本期为大家介绍的是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非法经营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犯罪嫌疑人羊某开始接手经营管理汕头市潮阳区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油品进购、销售等。犯罪嫌疑人羊某甲系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油库的安全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均系该公司员工,其中李某某负责管理财务;陈某某、林某甲负责驾驶油罐车运送油品。

羊某在经营管理该公司过程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东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购买“调和油”(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用于调和柴油)后,转销给林某乙、陈某乙等人,从中牟利,期间羊某甲负责“调和油”在油库的安全;李某某负责收取油款、开具单据给司机或客户取油;陈某甲、林某甲则负责运送“调和油”给客户。

2020年8月6日,汕头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在某公司查扣“调和油”共计251.81吨;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在林某乙经营的揭阳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查获羊某销售给林某乙的“调和油”共计22.735吨。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上述“调和油”中属危险化学品的共计225.445吨,价值合计人民币816149元。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

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羊某、羊某甲、李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羊某等人主观上对陈某乙等购油者存在欺骗隐瞒行为,进而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向购油者销售劣质柴油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根据现已查明的证据,羊某等人销售的“调和油”不属成品油,且经鉴定部分属危险化学品,汕头市潮阳区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成品油批发、零售等,但不包括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羊某等人经营销售“调和油”需依法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方能经营,上述行为属超范围经营,其行为特征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2021年3月24日,潮阳区检察院在汕头市潮阳区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举行“检察送法履职能 护航民企显担当”活动,走进民营企业“送法普法听建言”。通过讲法律释规矩,讲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同时,精心挑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书籍赠与企业,提升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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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潮阳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海门镇人大代表、潮阳区发改局、海门镇政府企业办、海门派出所、北门居委会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与会,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案件事实及本院的初步处理意见公开听取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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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对羊某、羊某甲、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甲、林某甲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犯罪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潮阳区检察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又积极采取措施,注重法治导向,发挥综合治理职能,为涉案企业送法普法,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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