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虽然许多网民都有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对日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困扰,但实际上极少有人对此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相较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普通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存在着取证难、成本高等问题,维权工作陷入窘境。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条款落地落实。
近日,由潮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潮阳区法院主持与被告达成调解。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以来,汕头市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领域首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自2021年2月起,张某甲在微信好友的介绍下,加入可以提供他人实名认证的新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卡商”微信群,并将需要该类个人信息的网友拉入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将“卡商”群中所购买的信息转卖给网友,从中牟利。随后,张某甲又雇佣张某乙及张某丙负责转发统计工作。至同年7月被抓获,张某甲等三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售卖手机机主的实名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3万多条,获利12万多元。三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触犯了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潮阳区检察院采取了依法打击与民事公益维权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在刑事追责的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经过诉前公告程序,该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出“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12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遂达成调解。最终,潮阳区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张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2021年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出加强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态度,司法机关会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数据权属的各类不法行为。相关行业主体应当更加重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不能越权获取个人信息和关键数据,更要注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下一步,潮阳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实事的理念,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之网”,切实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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