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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例之郑某光假冒注册商标案

时间:2023-04-25 17:20:2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初,郑某光接受某服饰有限公司老板蒋某初委托,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厂里,以每条内裤1.6元加工费的价格,为蒋某初加工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郑某光负责提供假冒“Calvin Klein”牌标识和布料等原材料,蒋某初的员工刘某洪(另案处理)负责协调生产进度和跟进生产质量。期间,郑某光将已加工好的万余件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通过刘某洪分两次发货给蒋某初,共收取加工费21110元。

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郑某光的服装厂,现场抓获郑某光,扣押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标识(松紧带)一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Calvin Klein”牌内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价值497425.5元,已发货成品价值1698067.8元,总价值2195493.3元。

2020年2月7日,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光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潮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0日,潮南区检察院以郑某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4日,潮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精准定性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认定涉案产品属“伪劣产品”缺乏基本证据,遂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光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业鉴定。经检验,涉案产品属合格产品,检察机关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郑某光提起公诉。

二是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光批准逮捕同时,开列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查清上游犯罪行为,促使上游犯罪嫌疑人蒋某初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最终,审判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初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虽然对涉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仍然高发。一方面,行为人具备一定反侦查意识,对于上下游人员、制假材料来源、产品去向等供述不清或不予供述,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另一方面,未能及时查清案件上下游环节,影响对整个制假售假犯罪链条的有效打击。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督促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必要、关键证据,查清上游犯罪行为,最终促使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动到案,交代案件事实,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实现了对侵权产品源头打击的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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