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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检察院提起的一宗抗诉案件获市中级法院改判支持

时间:2019-03-13 00:00: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由澄海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市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冯某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案,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改判,增加认定被告人冯某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查明,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冯某道携带事先准备的毛笔、油漆、手套,骑摩托车窜至澄海区凤翔街道东门头,用毛笔蘸上油漆在创文墙上涂绘侮辱国旗、党旗内容的字句,之后又窜至附近的交警亭,在交警亭上涂写辱骂党和政府、官员、军队的字句后逃离现场。2月17日凌晨,办案民警抓捕被告人冯某道时,冯某道拒捕反抗,咬伤民警并打伤协警。

  2018年7月,澄海区检察院审查后以冯某道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澄海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冯某道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仅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道有期徒刑一年。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澄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冯某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政府、官员、军队的名誉及公信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冯某道没有悔罪表现,上述事实有查扣的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不予认定,确有错误,遂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提出抗诉。

  2019年2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书中对冯某道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量刑,支持认定冯某道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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